牛宝体育·『中国』官方网站-NB SPORTS

您好,欢迎访问牛宝体育·『中国』官方网站-NB SPORTS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网站!
牛宝平台入口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
2024-12-29 阅读

  为加强项目法人管理,进一步提升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

  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2]258号)实施以来牛宝平台入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项目法人的管理,但是近年来各类监督检查仍发现部分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不足,相关规定规范执行不严格,一些项目法人不熟悉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与基本要求,人员配置、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招标、合同、进度、资金管理等方面不够规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参建单位存在质量控制不够严格,部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不高、质量缺陷时有发生,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

  为进一步提升项目法人履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会同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系统梳理了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职责、建设管理的重点工作内容、程序和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招标与合同管理、计划与进度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工程验收等八个章节。本手册是项目法人履职的基本要求,鼓励项目法人在建设管理实践中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效能,积极推进数字孪生工程建设。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

  项目法人组建层级、机构制度健全程度显著影响项目法人履职效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按《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 号)尽快完成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常见问题: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的情况偏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下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人员配备不足,缺少专业技术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管理制度不健全,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

  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组建方案应包括项目法人类型、模式、名称、内设机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选、办公地点、经费财产落实等,组建方案经有项目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以负责组建单位名义发布组建文件。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其他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层级,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其中,新建库容 10 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大于 70 米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区域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域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

  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可以以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

  5.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7.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10.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

  1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4.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6.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17.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项目法人应当重视专项工作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按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进度足额拨付移民资金;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建设全过程管理,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监督、运行和维护等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要。

  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予以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参建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

  3.总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 30、12、6 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 50%。

  4.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 70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 52 号),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建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设置与工程规模和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主要负责人,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 789—201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相关规定,项目法人应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

  质量管理制度内容一般包括:质量管理机构职责;岗位责任;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办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变更;质量检查;质量例会;质量缺陷管理;质量验收;质量奖惩;责任追究;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技术标准执行检查;质量考核;质量事故应急管理;质量事故处理等。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一般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岗位责任;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生产设施及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社会治安管理;应急管理;生产事故处理等。

  财务管理制度内容一般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费;货币资金;会计电算化;费用审批和支付;财务印章;固定资产;全面预算;内部牵制;稽核;工程价款结算;保证金(保函);成本核算;移民征地拆迁资金使用;会计账薄;融资;完工结算、竣工决算等。

  其他主要制度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投资计划;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农民工工资保障;档案等。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 52 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2016 年水利部令 第 48 号修改)规定,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 14 号)规定,在开展招标前,向上级招标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活动完成后、中标通知书发布 15 日内,将招标结果报上级招标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 部委令 第 30 号,201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委令 第23 号修改)第三十八条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 第 712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 号)要求,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水建设〔2023〕156号)规定,预备费使用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第六条规定,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按照《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 号)规定,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前述规定重新备案。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水建管函〔2016〕478 号)规定,如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SL 639—2012~2013)标准尚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制定相应的施工、安装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规定,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 60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法人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规定,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将工程外观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检查验收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将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缺陷处理完成,质量评定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质量缺陷备案。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26 号,2019 年水利部令 第 50 号修改)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度汛方案。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 号)规定,重大危险源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水安监〔2017〕409 号)规定,重大事故隐患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第 53 号)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253号,2017 年国务院令 第 682 号修改)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如穿越交通、铁路、重要区域等交叉施工时,应按权限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审。

  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细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整个工程的决定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勘察设计管理常见问题:未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存在“错、缺、碰、漏”现象,落实可研、初设审查和审批意见不到位;未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编制的技术标准清单和工程建设实际不符,不具有指导性;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划分不合理,设计变更程序不合规;设计交底流于形式;督促设计单位及时供图力度不够,存在施工待图现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根据项目审查需要,应及时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的相关支撑性专题报告编制工作。专题类型包括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十余项专题,具体项目根据工程建设类别、实施范围和设计方案等因素影响可能包含其中若干项。

  可研报告审批前置要件一般为 2 项: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含集约用地论证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项目审查要求完成并取得批复或备案文件的专题报告一般为 6 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报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设阶段需取得批复或备案文件的专题一般为 5 项:对自然保护地生态影响评价(含生物多样性专题)、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取水许可(含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报批(临时占用林地可根据施工进度分批次申报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审批。

  开工前取得批复的必要专题或专项一般为 5 项: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类专题、水土保持方案、临时用地报批、永久用地报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简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860 号)要求,对按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凡在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中明确工程建设必要性和开发任务的,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根据《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4〕1895 号)要求,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安全鉴定和项目审批(核准)两个阶段。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审查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存在“错、缺、碰、漏”现象,勘察设计深度,选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技术指标,符合强制性条文情况,初设审查和审批意见落实情况等。督促施工单位将发现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差错及时向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条件的项目法人,可以使用招标结余资金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开展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勘察、设计单位明确的关键部位,应划分为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应当依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 号),制定设计变更方面的制度,明确内部设计变更流程。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实施。

  项目法人应和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明确或签订供图协议,对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建设项目要明确年度供图计划,对中小型项目尽可能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提交施工图。施工过程中,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或供图协议及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保障前期工作经费,按规范要求的深度开展勘察。摸清枢纽、隧洞工程的地质情况;摸清管线、渡漕等线性工程的地形地貌、临近道路和建(构)筑物情况;摸清工程建设环境与边界条件,根据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划定情况及城市、交通等规划情况优化工程设计,合理避让、减少交叉,避免因勘察不足对后期施工的影响。

  充分开展方案论证,选择最优方案,有条件的可以在可研、初步设计阶段委托第三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咨询。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按照“先认定,再变更;先追责,再审批”的原则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避免因个人主观好恶进行设计变更。

  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承包人,签订合同,构建以合同履约为核心甲乙双方关系,是抓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招标与合同管理常见问题:规避招标或招投标不规范;招标方式选取不当,应该公开招标的未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信息、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全;合同签订不及时;合同内容不规范,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未开展合同履约检查或合同履约检查流于形式。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 14 号)相关规定,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方可开展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前,项目法人应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 号,2019 年国务院令 第 709 号修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 16 号)相关规定。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的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内容要完整,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公告应在规定的发布媒介上发布,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评标完成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合同。项目法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签订的合同内容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要求,内容完整。其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其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项目法人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交底,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责任,通过合同任务的层层分解,将任务落实到人。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承包人)、监理、监测、技术鉴定、咨询(全过程、代建)、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

  管理和作业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到位,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严格按照合同组织进行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要求实施工程建设。

  定期对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究经济责任、解除合同、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

  招标前,按照有利于施工管理和项目划分的原则,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工期控制等因素,合理划分标段。尽量减少相互穿插和干扰,有利于质量控制;对控制进度的关键工程单独分标,尽早组织施工,有利于施工总进度的控制;考虑设备制造、设计周期、招标程序及各标先后实施的顺序等按批次分别招标。

  招标中,对代理机构编制的澄清修改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发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及时处理收到的质疑(对招标文件和开标、评标等环节提出的质疑),协助有关招标监督单位处理项目投诉。

  评标结束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发包人组织由设计、监理对前两名或前三名的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复核,主要检查是否存在评标委员会未发现的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对招标文件响应不充分或者合同执行中可能产生歧义的内容,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等。对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可能构成废标的,交代理机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

  提前谋划合同管理,设置好招标文件条款。项目法人将合同履约中要求承包人执行的要求,让投标人在投标时即知晓并响应招标邀约,避免进场后在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时产生分歧。在合同中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奖罚条款。

  开展合同谈判。将投标文件中容易在合同执行中产生歧义的条款梳理出来,在签订合同前由承包人承诺澄清,避免后期合同履约出现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矛盾。将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列出来,通过合同谈判确定处理原则,提醒项目法人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施工中要重点监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应考虑到设计成果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其费用的计算方法及结算办法。

  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防汛期间双方责任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的确定;明确变更范围、内容、程序及估价原则;汛前、下闸蓄水、机组安装验收等关键节点及任务安排;需购买工程保险项目;水保及环保实施内容占比主体工程量较小的,可在主体工程合同中同步招标实施。工程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相一致,应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完工时间、工程量计量规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工程造价、工程变更办法、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保险、进度款支付和结算、主要管理人员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条款逐一明确。严格首次履约检查考核,扣好履约管理第一粒扣子。持续合同履约管理,定期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和合同履约考核。加强检查考核结果应用,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和奖励。

  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进度管理工作,使工程的施工按照预期进度计划执行,避免出现拖延工期,是按期发挥工程项目效益的重要手段。计划和进度管理常见问题:未按下达计划执行或者完成率低,未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内容不完善,关键阶段工程、重大节点进度滞后;工程计量不真实,不按实际工程量计量,计量凭证不全、缺少支撑资料;工程计价不规范;水利统计数据填报不及时,上报数据存在误差,统计内容或数据不真实。

  项目法人应制定计划执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及时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并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项目法人应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对于当年安排的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在年底前,重大水利工程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要达到 90%以上,其他水利工程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要达到 80%以上。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进行调整。

  项目法人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2015)》《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的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在开挖工程动工前,实测开挖区的原始断面图或地形图;开挖过程中,定期测量收方断面或地形图;开挖工程结束后,实测竣工断面图或竣工地形图。上述成果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必要时,项目法人可参与测量工作。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的相关规定,开挖场地植被清理或场地清理所需的费用,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钢筋损耗量,土石方开挖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单价中,不另行支付。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他临时设施,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不另行支付。

  依据《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的相关规定,土方开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招标设计图示轮廓尺寸范围以内的有效自然方体积计量,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发生的费用,应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土石方工程开挖前,监理单位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该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以确保基础开挖施工作业面尺寸设置合理。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并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不得按此工程量结算,结算工程量是施工单位实际完成量,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 第 712 号)相关规定,项目法人应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项目法人应确定截流前、汛前、蓄水前、首台机组启动前、通水前等关键线路建设内容,以及各关键节点的时间、进度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分阶段(年度)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报监理单位审批。项目法人要以涉及度汛安全的工程为重点,会同监理单位跟踪检查施工进度,分析实际施工进度与进度计划的偏差,重点分析关键线路的进展情况和进度延误的影响因素,确保穿(破)堤(坝)施工工程、施工围堰、导流设施、深基坑、水下工程等重点部位形象面貌在汛前满足安全度汛要求。

  提前开展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项目法人要加强与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对接,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 69 号)等规定,加快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在可行性研究报批阶段即根据批准的用地预审意见和初步确定的工程规模提前开展用地组卷筹备工作,初设批复后及时报审。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应积极在可研批复后申请先行用地。

  组织设计、监理和外聘专家(有必要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各阶段建设目标与总进度计划是否一致,关键线路的制定是否正确,人、机、料及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并逐项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做到“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跟踪地方政府落实移民征地进度满足施工用地需求,协调移民管理机构搬迁进度满足主体工程重要节点和安全度汛需要。

  加强工程调度和完善例会制度,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保障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线路,检查保证进度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到位。进度滞后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督促施工单位制定赶工计划,优化施工组织方案,优先保障资源配置,落实关键阶段工程赶工措施。

  督促监理单位做好协调工作,监督资源配置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进度计划的执行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和调整,处理好变更、索赔、施工暂停、工程验收等影响施工进度的重大合同问题,确保按期或提前实现合同工期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2014〕322 号)《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水规计〔2020〕301 号)相关规定,项目法人应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应安排专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水利统计数据,统计内容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确保上报数据准确无误。

  资金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保障,项目法人需要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行为,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与管理常见问题: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未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资料不真实,原始凭证不合规,记账凭证填制、审核不规范;超范围列支建设成本或虚列建设成本,建设管理费使用不规范,挤占、挪用、滞留建设资金,征地补偿资金以拨代支,未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项目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项目法人在进行岗位职责分配时,对于不同属性的职责建立分人操作的要求。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8项目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性质,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项目法人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项目法人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性质,按项目单独核算,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会计账簿;填制、审核记账凭证;管理财务原始凭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关项目支出标准,真实反映支出需求,严禁重复申报和虚报虚列项目内容骗取国家资金,严禁虚增投资完成额套取国家资金。

  项目法人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立、使用银行账户。开设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选择开户银行,要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方式。不得委托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

  项目法人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在项目概算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支出。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法人用自有资金弥补。基本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有关技术标准调整增加的投资以及工程遭受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为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预备费使用,应履行报批手续。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应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项目法人需要求对方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项目法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 3%的质量保证金外,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80%。

  项目法人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 第81 号,2017 年财政部令 第 90 号修改)的相关要求,不得超范围或时间列支建设成本、虚列建设成本,将不当损失列支建设成本。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建设期间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入账(不含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法人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法人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相关要求,对项目建设管理费进行明细核算。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

  项目法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避免出现以拨代支问题。

  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在施工现场设置维权信息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项目法人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T 19-2023)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 号)相关要求进行编制与上报,内容完整,不得缺项。

  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根本,是决定工程项目建设成败的关键。项目法人应加强对设计质量、重要方案、原材料和金结机电设备、施工过程等关键环节质量行为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合格。质量管理常见问题: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格,忽视对试验检测、工序验收、安全监测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落实;过程控制不严格,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现象;单元(工序)验收资料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对质量缺陷情况进行填表、分析、审批、备案。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首要责任的具体内容详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 52 号)第二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前述规定重新备案。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包括已更换的)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历任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涵盖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协调机构,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任命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按要求配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工程建设过程中,按 PDCA 循环,不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项目法人应当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报告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开展质量检查,也可以组织外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质量检查的内容可参考《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水利部印发的与质量有关的问题清单。要注重质量检查的成效,在问题分类的基础上抓重点,紧盯试验检测、工序验收、安全监测和质量管理体系,在问题分级的基础上抓成效,按问题严重程度由重到轻开展检查,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项目法人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工地试验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检测工作,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开展平行检测。

  对大中型水利工程,有条件的项目法人可使用招标结余资金、建设管理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现场建立工地试验室或采用送检方式,开展项目法人检测。检测内容、频次由合同约定,以实体质量、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进场检测为主。项目法人委托组建的工地试验室可以承担监理平行检测任务,承担监理平行检测任务的不得再承担施工单位检测任务。

  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 号)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项目法人应建立涵盖内部、外部监督检查问题台账,坚持问题不整改不放过,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

  项目法人应建立质量缺陷分类、预防、处理方面的管理制度。工程发生质量缺陷后,项目法人组织对施工单位制定的缺陷处理方案进行论证,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按验收标准规定,开展质量缺陷备案。

  项目划分是质量验收的基础,项目划分应有利于及时验收。主体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划分原则,编制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细化、调整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项目划分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初期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

  单元(工序)验收是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项目法人应按验收标准要求参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督促监理、施工按验收标准要求履行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单元(工序)验收资料真实准确。

  项目法人应按验收标准要求主持验收,履行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质量。

  项目法人应加强管理,避免质量事故发生。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 第 9 号)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要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质量管理重在预防,要提高质量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建立健全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为抓手,避免出现系统性、普遍性质量问题。

  紧盯试验检测。试验检测是事前发现问题的有效手段,要紧盯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

  紧盯工序验收。工程是一道工序一道工序干出来的,工序质量直接决定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乃至整个工程质量,盯住工序质量,就抓住了实体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

  紧盯安全监测。安全监测是事中事后发现问题的有效手段,要关注监测仪器埋设及时性、监测频次规范性、监测数据真实性,定期研判监测成果,尽早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实行首件认可、挂牌验收等制度,提升工程质量。在质量管理中使用务实高效的信息化技术,提升信息化程度。将单元(工序)验收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提升验收资料归档及时性。

  项目法人必须切实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隐患排查,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证工程建设安全。安全管理常见问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学时不满足规定;未按规定提取、使用、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不到位,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批程序不合规;未按规定制定防洪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预案或未备案、报批;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确定概算中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由现行费率统一调整为 2.5%。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明确投标方应按有关规定计取,单独报价,不得删减;项目法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列入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至少每半年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和专家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通知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已完工工程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工作指导手册(2023 版)》,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

  项目法人应依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 号)相关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全面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动态更新,科学评价研判风险等级并视其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建立风险公告制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对危险源特别是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及时实施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重大危险源应按有关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应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 第 16 号)有关规定,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排查治理经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按规定通报和报告。项目法人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水安监〔2017〕409号)有关规定,按照《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对本项目存在的事故隐患级别作出判定,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法人应会同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审查论证会,修改完善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完善抢险救援、技术支持、对外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机制。汛期应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及时联系、听从统一防汛指挥,落实汛期值班值守、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 小时值班制度,保障现场应急指挥能力。

  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按照《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报项目监管部门备案,重点工程(包括重大水利工程,保护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的在建水库工程、堤防工程,在 2 级及以上堤防上建设的工程等)需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后报项目监管部门批准。单独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还应将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报送地方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应组织填报《年度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备案表》并上报项目监管部门,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开。应当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明确防汛度汛责任,全面落实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压实责任到岗到人。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要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及时掌握实况信息和相关预测预报预警成果,科学研判雨情、水情、汛情、工情及山洪、地质灾害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发送各参建单位。

  出现重大险情时,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尽最大可能消除险情,减少损失。

  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水库大坝、穿(破)堤、施工围堰、导流工程、深基坑、水下工程等工程或部位形象面貌达到度汛要求。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在汛前和汛期按要求开展安全度汛工作检查,全面检查防汛责任、抢险队伍、预案、物资等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排查工程施工现场及营地的安全度汛隐患。要建立工程安全度汛检查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条整改销号。

  项目法人应当在每年汛前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抢险救援等应急知识培训、实战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应急演练中暴露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修改完善,重大变更需重新备案或报批。针对度汛措施、抢险队伍、物资储备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改进。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险情信息报送机制。出现重大险情,项目法人要第一时间向项目监管部门和属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重点工程出现重大险情的,项目法人或项目监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将险情发生时间、部位、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处置措施等情况准确报告水利部水利

  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针对项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编制相应的项目生产安全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督促落实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满足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建立并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项目法人应加强管理,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要求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应当于接到报告后按《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处理应遵循“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调查处理事故,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发生。

  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常见问题:专项验收、竣工验收不及时;不具备验收条件时验收通过;验收程序不合规;验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验收鉴定书内容不全。

  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2〕217 号)规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按照“放管服”要求,将水库下闸蓄水外的其他阶段验收委托项目法人主持。对小型水利工程,执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专项验收一般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消防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编制环境影响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大中型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也可在竣工验收时同步开展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

  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2〕217 号),项目法人是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验收工作计划,明确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根据时限要求制备竣工验收资料,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 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完成自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2016年修正)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9年修正)

  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

  4.《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 第471号,2017年修订)

  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水规计〔2019〕425号修正)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5号,2017年修改)

  9.《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293号,2017年国务院令 第687号修改)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9年修正)

  4.《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简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860号)

  6.《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4〕189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 第 21 号,2017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2019年修订)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 第30号令,2013年修订)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 7部委令 第12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 23号修改)

  9.《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 第56 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 第23号修改)

  10.《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

  11.《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

  1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14.《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52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水建管〔2009〕629号)

  17.《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

  19.《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

  4.《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

  5.《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7〕1462号)

  14.《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水规计〔2020〕30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186号,2020年修订)

  7.《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

  8.《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 第 33号,财政部令 第76号修改)

  10.《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19〕2028号)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16〕49号)

  1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1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 第471号,2017年修改)

  18.《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83号)

  19.《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T 19—2023)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 279 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5.《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 年发布,2019年修正)

  6.《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号)

  7.《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39号,根据办监督〔2020〕124号修正)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办监督〔2023〕194号)

  9.《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SL 639—2012~20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 第 29 号,2021年修正)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26号,2019年修改)

  5.《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设〔2023〕号)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8〕1693号)

  7.《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水安监〔2017〕409号)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办监督〔2023〕273号);

  9.《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

  10.《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监督〔2022〕309号)58

  1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通知》(水安监〔2015〕298号)

  1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14.《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办水总函〔2023〕38号)

  1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 第 397 号,2014年修改)

  1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 3号,2015年修改)

  1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3号)

  2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0号)

  27.《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水安监〔2014〕19号)

  2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2019年修改)

  29.《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253号,2017年修订)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30号,2017年修改)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2〕217号)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2017年修正)

  7.《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9.《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

  10.《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1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1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1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水移民〔2022〕414号)

  1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1号)牛宝平台入口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2021015739号-3    京ICP备2021015739号-3   Copyright © 2012-2023 牛宝体育·『中国』官方网站-NB SPORTS 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电话:020-88889999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