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利工程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利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和自治区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为自治区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各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为其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对权限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归口管理。
(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
(四)初步设计概算或者单项可研代初设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流域管理机构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如有)、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合法并符合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五)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日常监督管理和实施专项稽察。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或者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代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进行招标。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经列入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具有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经与设计单位签订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招标项目进入自治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招标项目进入州、市(地)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化。
第十五条招标人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经过核准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已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牛宝体育。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办法》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范围或者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与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应当在项目招标前向项目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合同中应当约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印章。
(七)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十二)发布招标文件,同时提交招标文件备案;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同时提交备案;
(十四)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执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招标项目标段,不得将工程技术、功能和施工管理上关联配套、不可分割的工程分割标段,不得将可以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及其监理划分成若干标段。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以采用在投标前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方式或者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后审方式。提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开标评标规则应当执行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新疆日报》或者《新疆经济报》,以及《新疆信息网》和《新疆水利网》上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新疆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十五天公布。
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已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单位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和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否则不得在评标中采用。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审批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经原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总工)、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副总监)及监理工程师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经过信息登记的人员,以上人员有一人未经登记的,则投标无效。
第三十二条施工项目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中承担监理工作,但是,同一县(市、区)同类型小型工程除外。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等应当由水利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完成,并逐页签名、加盖水利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印章和投标人印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追究投标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能够证明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且已交存的有效凭证;未提交有效凭证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视为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进行记录。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一名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组建并管理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并将其划分为自治区级和十四个州、市(地)评标专家分库。在自治区本级评标专家分库中设立重点评标专家库,大型工程或者技术复杂的工程主体施工招标项目可以从重点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利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从相应评标专家分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分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足拟抽取数量的5倍时,应当报自治区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另行指定交易场所。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提出特邀专家建议名单,报项目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进入评标场所的评标工作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名监督人、二至四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经监督人同意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监督人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督人应当按照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现场监督工作规则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及其货物、服务等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合理低价法、随机抽取法等。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类别、规模及投资大小按以下原则采用:
1、大中型水库、枢纽、电站、泵站、引供水工程、一、二级堤防等主体工程施工及其它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简单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2000万元之间的招标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500万元以下的,采用随机抽取法。
2、小型水库(包括除险加固水库)、灌区改造、高效节水、农田水利、牧区水利、饮水安全、三级以下堤防、水土保持以及其它各类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在500~2000万元之间的,采用合理低价法;500万元以下的,采用随机抽取法。
1、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难以统一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2、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统一的设备、材料,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符合第四条(二)4款规定的、监理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小于30万元的监理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新疆水利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报价、投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在公示期内,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如中标候选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拟投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合同协议书备案。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产生的文字、声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保存,并确保招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秉公执法。对监督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规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驳回。
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利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等)的监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水建管〔2002〕101号2002年10月21日施行)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利工程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利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和自治区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为自治区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各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为其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对权限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归口管理。
(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
(四)初步设计概算或者单项可研代初设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流域管理机构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如有)、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合法并符合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五)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日常监督管理和实施专项稽察。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或者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代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进行招标。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经列入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具有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经与设计单位签订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招标项目进入自治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招标项目进入州、市(地)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化。
第十五条招标人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经过核准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已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办法》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范围或者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与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应当在项目招标前向项目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合同中应当约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印章。
(七)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十二)发布招标文件,同时提交招标文件备案;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在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同时提交备案;
(十四)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执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招标项目标段,不得将工程技术、功能和施工管理上关联配套、不可分割的工程分割标段,不得将可以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及其监理划分成若干标段。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以采用在投标前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方式或者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后审方式。提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开标评标规则应当执行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新疆日报》或者《新疆经济报》,以及《新疆信息网》和《新疆水利网》上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新疆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十五天公布。
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已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单位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和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否则不得在评标中采用。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审批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经原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总工)、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副总监)及监理工程师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经过信息登记的人员,以上人员有一人未经登记的,则投标无效。
第三十二条施工项目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中承担监理工作,但是,同一县(市、区)同类型小型工程除外。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等应当由水利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完成,并逐页签名、加盖水利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印章和投标人印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追究投标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能够证明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且已交存的有效凭证;未提交有效凭证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视为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进行记录。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一名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组建并管理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并将其划分为自治区级和十四个州、市(地)评标专家分库。在自治区本级评标专家分库中设立重点评标专家库,大型工程或者技术复杂的工程主体施工招标项目可以从重点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利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从相应评标专家分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分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足拟抽取数量的5倍时,应当报自治区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另行指定交易场所。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提出特邀专家建议名单,报项目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进入评标场所的评标工作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名监督人、二至四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经监督人同意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监督人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督人应当按照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现场监督工作规则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及其货物、服务等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合理低价法、随机抽取法等。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类别、规模及投资大小按以下原则采用:
1、大中型水库、枢纽、电站、泵站、引供水工程、一、二级堤防等主体工程施工及其它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简单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2000万元之间的招标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500万元以下的,采用随机抽取法。
2、小型水库(包括除险加固水库)、灌区改造、高效节水、农田水利、牧区水利、饮水安全、三级以下堤防、水土保持以及其它各类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在500~2000万元之间的,采用合理低价法;500万元以下的,采用随机抽取法。
1、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难以统一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2、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统一的设备、材料,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符合第四条(二)4款规定的、监理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小于30万元的监理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新疆水利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报价、投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在公示期内,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如中标候选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拟投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合同协议书备案。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产生的文字、声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保存,并确保招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秉公执法。对监督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规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驳回。
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自治区和州、市(地)水利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等)的监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水建管〔2002〕101号2002年10月21日施行)同时废止。牛宝体育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