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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田水利牛宝平台入口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9-17 阅读

  第一条 为巩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确保农田水利工程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全市范围内为满足农业灌溉、排涝而建设的水源工程、管道工程、电力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渠系及其建筑物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持项目工程的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确保项目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三条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后期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和“财政激励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经费,制定管护制度、细则,签订管护协议。

  (一)土地平整工程。确保项目区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田块完整。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保证水源工程、灌排渠道与管网、田间附属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满足设计的灌溉保证率和排水要求,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完备,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运行安全,警示标识完整。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负总责。农牧部门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六条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工作责任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各级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职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流转企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管护。已规模流转土地实施的项目,建立由流转企业具体负责的“企管”模式进行管护;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承包经营土地的项目,由承包人按照“托管”模式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农户分散经营土地的项目,建立由村集体负责的“自管”模式,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或成立项目工程管护委员会、协会等,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管护。

  第七条 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宣传,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设施。鼓励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进行管护;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第八条管护主体要按照相关法规、工程设施设备管理规范,做好农田水利工程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

  第九条管护主体要安排专人经常性、全面性地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对各类型受益主体落实管护具体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台账,保障管护工作可追溯、可复查。

  第十条管护主体可根据需要对相关管理规定、工程设施设备使用方法进行培训和公示,注重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珍惜爱护农田水利项目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旗县区政府制定出台适用于本辖区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落实管护经费;旗县区农牧局负责建立完善管护制度、制定管护细则,组织绩效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对管护费用、维修基金请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旗县区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由财政预算安排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

  (二)农业用水收费与工程管护收支责权一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取的水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支付管护费用;

  (三)项目实施产生的新增耕地,由集体经营所得额外收入主要用于管护;新增耕地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用于占补平衡牛宝平台入口,所得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再投入、建后管护;

  (五)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

  (六)流转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行安排的管护费用。

  (七)在自治区农牧厅年度考核中评选为激励县、激励村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建后管护工作支出。

  第十三条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项目设计使用期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工具和运行检测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挤占挪用。列入财政预算的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市本级、各旗县区加强对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将统筹做好管护工作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激励的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完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鼓励群众及时反馈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状态,旗县区农牧部门调查项目区群众满意度时,对设施管护和维修服务质量总体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乡镇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旗县区建立农牧民监督员公益岗,强化媒体监督,建立健全问题发现、快速响应机制。

  第十七条加大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盗窃、破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设备或寻衅闹事,阻挠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线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集体讨论研究,司法部门审查,现将《呼和浩特市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巩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确保农田水利工程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全市范围内为满足农业灌溉、排涝而建设的水源工程、管道工程、电力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渠系及其建筑物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持项目工程的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确保项目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三条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后期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和“财政激励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项目所在旗县区应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经费,制定管护制度、细则,签订管护协议。

  (一)土地平整工程。确保项目区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田块完整。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保证水源工程、灌排渠道与管网、田间附属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满足设计的灌溉保证率和排水要求,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完备,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运行安全,警示标识完整。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负总责。农牧部门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六条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工作责任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各级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职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流转企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管护。已规模流转土地实施的项目,建立由流转企业具体负责的“企管”模式进行管护;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承包经营土地的项目,由承包人按照“托管”模式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农户分散经营土地的项目,建立由村集体负责的“自管”模式,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或成立项目工程管护委员会、协会等,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管护。

  第七条 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宣传,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设施。鼓励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进行管护;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第八条管护主体要按照相关法规、工程设施设备管理规范,做好农田水利工程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

  第九条管护主体要安排专人经常性、全面性地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对各类型受益主体落实管护具体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台账,保障管护工作可追溯、可复查。

  第十条管护主体可根据需要对相关管理规定、工程设施设备使用方法进行培训和公示,注重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珍惜爱护农田水利项目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旗县区政府制定出台适用于本辖区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落实管护经费;旗县区农牧局负责建立完善管护制度、制定管护细则,组织绩效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对管护费用、维修基金请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旗县区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由财政预算安排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

  (二)农业用水收费与工程管护收支责权一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取的水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支付管护费用;

  (三)项目实施产生的新增耕地,由集体经营所得额外收入主要用于管护;新增耕地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用于占补平衡,所得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再投入、建后管护;

  (五)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

  (六)流转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行安排的管护费用。

  (七)在自治区农牧厅年度考核中评选为激励县、激励村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建后管护工作支出。

  第十三条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项目设计使用期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工具和运行检测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挤占挪用。列入财政预算的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市本级、各旗县区加强对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将统筹做好管护工作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激励的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完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鼓励群众及时反馈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状态,旗县区农牧部门调查项目区群众满意度时,对设施管护和维修服务质量总体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乡镇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旗县区建立农牧民监督员公益岗,强化媒体监督,建立健全问题发现、快速响应机制。

  第十七条加大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盗窃、破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设备或寻衅闹事,阻挠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牛宝平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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